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和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和维护,其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战时或者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和调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