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人民防空规范和开发利用要求的,应当责令使用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