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后,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