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