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统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