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