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登高车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