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号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