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号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