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