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