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三)无障碍设施设置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