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三)无障碍设施设置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