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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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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效

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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