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