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