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