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鼓励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为已经登记或者已购买车辆盗抢险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智能防盗设备。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