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