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