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