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