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货的。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