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电动机的;(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