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