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