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铅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