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四)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