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带牌销售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