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