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