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赠,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