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