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经议事决策机构或者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