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经议事决策机构或者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