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