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应当报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区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部门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接受捐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