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上述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