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并遵守生物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放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区宗教事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放生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