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放生活动,应当按规定向放生地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放生活动属于大型宗教活动或者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放生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制定有关宗教放生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