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禁止为违法开展的宗教教育培训提供师资、资料、场所、设施、经费和服务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