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教职人员所属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宗教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