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本场所的条件和实际需要,设定常住教职人员人数,人员信息应当由所属宗教团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情况,按照本市政策性入户有关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部门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入户实施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