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五条有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