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所属的宗教团体应当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