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