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