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为养犬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

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散装犬用饲料。

销售犬用饲料应当分设专柜,并在显著位置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