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流浪犬只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控制并送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对收容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七日内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