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四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