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