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写明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