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司法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司法鉴定时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