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必要费用,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