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有效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