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